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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最高可罚10万元杀菌锅

发布时间:2022-07-13 17:44:44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陈逸群) 昨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实施,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单位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情节严重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照明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提出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绿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深圳作为一个绿色低碳的现代化城市,城市照明也要以节能环保为主,避免光污染。《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物窗户,城市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实现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

为避免重复施工、建设及浪费资源,《办法》还规定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明确实行“三同时”的景观照明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办法》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晾晒;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周边1米以内倾倒腐蚀物;禁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损坏、妨碍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接听的城市照明设施举报投诉电话。

《办法》提出,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的,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拒不缴纳罚款的,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法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相关处罚信息通报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公共征信等单位,纳入信用记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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